查看原文
其他

林生斌称赔偿金33%留给岳父母,远高于法定比例,符合法律规定吗?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-04-29



6月30日,“杭州保姆纵火案”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发文称再婚生女,后引发舆论关注,对于其的各种爆料纷至沓来,让他近些年树立的怀念亡妻亡子的人设,轰然倒塌,不少网友对其进行了猛烈批判。


面对质疑,林生斌清空了微博和视频。近日,沉默多日的林生斌,连续发文解释,其中有一则博文回应赔偿金分配问题,称火灾民事诉讼的调节赔偿金67%分别用于偿还火灾房屋的贷款、16年公司的银行贷款、小贞和孩子们的后事及墓地、期间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相关事宜。余下的33%(远高于法定比例)全部留给了岳母岳父,家中的保时捷跑车也赠与岳父。




作为一名法律人,看到这个微博,尤其是其中提到了“(远高于法定比例)”、“可以请律师帮忙核实”等法律这样,禁不住,也相对他的死亡赔偿金处方案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。

所谓的杭州保姆纵火案的“火灾民事诉讼调节(解)赔偿金”,应该是纵火案造成朱小贞母子四人遇害后,其家属跟绿城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。网上文章和视频显示,林生斌把妻儿的冰棺放置在小区里,违规自建了“灵堂”,长达一个月时间,凭借民意和舆论,双方达成了秘密赔偿协议,据说是上亿元的赔偿。


因为是秘密调解协议,网上没有具体的赔偿事项,但不外乎以下的几个赔偿事项:火灾房屋的财产损失、母子四人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维权费用等。

关于死亡赔偿金,先来引用一个权威的解读。最高法院出版的《人民司法·应用》 总第634期: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,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,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,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,不一定要平均分配。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,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,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、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。


解读一下上面的司法指导意见,就是死亡赔案金的所有权不是死者的,而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。遗产,是按照有遗嘱的按遗嘱,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,平均分配,但死亡赔偿金,则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。死亡赔偿金的分配,是按照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,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、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来确定。


所以,网上很多法律网友讨论的,推定火灾中朱小贞跟三个子女谁先去世,继而是死亡赔偿金如何继承,还是惯性的将死亡赔偿金当做遗产来看待,是不对的。



具体到保姆火灾案中朱小贞母子四人的死亡赔偿金,朱小贞的近亲属,应该是其丈夫林生斌和朱小贞的父母三个人,如果按照照顾老人的原则,朱小贞的父母拿到67%以上的份额,也是应该的。遇害的三个孩子,虽然按照继承法上,只有林生斌有权继承遗产,可按照死亡赔偿金按近亲属的原则划分,其近亲属应该是父亲林生斌、爷爷奶奶、外公外婆五个人。这样算来,虽然林生斌跟孩子亲近,但要考虑老人的情感和抚养状态,朱小贞的父母拿到三个孩子死亡赔偿金的40%,应该是没有问题的。何来林生斌博文中讲的,给了朱小贞父母33%的份额,就已经高于了“法定比例”?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章第2条: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,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,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,推定长辈先死亡;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,推定同时死亡,彼此不发生继承,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。所以,火灾造成的房屋赔偿款,应该作为朱小贞的遗产,林生斌、朱小贞的父母在扣除了房屋银行贷款、林生斌所占份额后后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,三人进行分配。


博文中用死亡赔偿金支付了“16年公司的银行贷款”,这本不应出现在朱小贞母子四人遇害赔偿金的费用负担里面。朱小贞与林生斌婚内创办的公司,因为朱小贞的去世,应该进行清算。扣除银行贷款之后有盈利的话,应有林生斌及朱小贞父母按比例继承,如果亏损的话,也只能在出资范围内公司资产承担,最多由林生斌及朱小贞的遗产承担,而绝不应该由死亡赔偿金承担。因为,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,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支付其生前的债务。

至于从死亡赔偿金中支付朱小贞和孩子们的后事及墓地、期间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相关事宜的费用,既然需要动用死亡赔偿金,支付事项及数额必须经过朱小贞父母的核实,取得认可和同意,否则属于未经共有人同意的部分共有人的擅自处分。

林生斌可能觉是自己对于获赔巨额赔偿金贡献最大,在博文里,俨然自己就是这笔“火灾民事诉讼调节(解)赔偿金”的支配者和处分权人,还不时的拿出“法定”、“律师”的字眼,来强调自己的依法处理、公道处理。根据以上烟语君的分析可见,死亡赔偿金,在没有分配之前,该财产是一种各近亲属共同共有的状态,除非其他共有人认可其中的某人具有处分权和分配权,否则,其中的任何一人,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,是不能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的。


综上,林生斌虽然是死者朱小贞的丈夫及三个孩子的父亲,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决定了,其并不具有死亡赔偿金的独有支配权和处分权,其只是林生斌、孩子的爷爷奶奶、孩子的外公外婆五名共有中的之一而已,而且只是不到三分之一的决定权。

林生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,就擅自处分死亡赔偿金、支付房屋贷款、偿还企业贷款等,这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,怎么会出现他理解的留给朱小贞父母33%的份额就理直气壮,而且用死亡赔偿金支付了大量额外费用,不惧朱小贞父母咨询律师呢?这是他的律师告诉他的吗?


以上法律观点,仅是本号个人意见。


可以预见,如果按照这个“回应”中的分配方案,虽然“并不存在网上流传他要与岳母对簿公堂的情况”,估计离对簿公堂也为时不远了!

  往期文章:林生斌陷入罗生门,谁还记得四年前有律师为求真相不惜退庭的努力?


  往期文章:【判得好】百万存款存银行5年后仅剩1块钱!法院判决:银行赔百万及利息


  往期文章:政法大学何兵:权力、财富不是硬道理,不要忘记人民的挣扎与辛酸


  往期文章: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治疗终结,无权主张后续治疗费?错误理解!


  为方便与网友沟通,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:kelly489112(劳拉)为好友,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。请注明职业,以便分类建群。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。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